《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大菩文化佛讯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中包含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为便于了解、把握和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宗教局制订了该办法。实施办法已于2月21日全部编发完毕,今将全文目录整理发布,以方便查阅。所有蓝色文章标题,均链接至该篇文章原文。
《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六章 ·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第七章 ·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审批
第九章 · 我国五种宗教以外的外国宗教组织及其成员与我国政府部门或宗教界等交往审批
第十章 · 外国人携带用于宗教文化学术交流(超出自用数量)的宗教用品入境审批
第十一章 · 邀请以其他身份入境的外国宗教教职人员讲经、讲道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