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大菩文化佛讯 2018年2月1日,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正式生效实施。该条例中包含多项行政许可事项。为便于了解、把握和实施行政许可,国家宗教局制订了《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
第六章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
第二十九条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审批的依据是《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及《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条
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或者寺观教堂提出申请。
第三十一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二)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三)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四)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个人文集、个人画册等不属于内部资料性出版物,不予批准。
第三十二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二)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三)编写人员情况说明;
(四)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三条
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印刷其他宗教用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印刷目的、内容介绍、印刷数量;
(二)拟印刷的宗教用品样品;
(三)全国性宗教团体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三十五条
申请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或者印刷其他宗教用品,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申请人持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批准决定书,到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办理准印证。